在法庭上說謊會怎樣?北京判罰首例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:罰款5萬元!
每經(jīng)編輯 王曉波
據(jù)“京法網(wǎng)事”微信公號消息,5月6日,北京昌平法院就對一起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(fā)出罰款決定書,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5萬元!這是新修訂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施行后,北京法院首例適用該規(guī)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。
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被告。楊某向曾某借款50萬元,秦某作為曾某的擔保人,二人一同向楊某出具借條。因到期后未返還借款,楊某將二人訴至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法院窮盡送達方式,但曾某、秦某均未到庭應訴。昌平法院依據(jù)借條、轉賬記錄等證據(jù),判決曾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,秦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。
判決發(fā)出后,曾某、秦某卻主動“出現(xiàn)”,并提起上訴。二審訴訟期間,秦某稱借條的簽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簽寫,并堅持要求就簽字和手印的真?zhèn)芜M行鑒定。另外,曾某主張該筆款項已由案外人清償,并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。因借條上簽名和手印的真?zhèn)?,以及訴爭款項是否已清償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,案件被發(fā)回重審。
然而,當昌平法院開庭重審本案時,秦某態(tài)度卻又180度轉彎,明確表示不做鑒定,借條確是其本人簽署。同時,經(jīng)審理查明,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償款項并非本案借款。據(jù)此,該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。
當事人前后陳述自相矛盾,跟法官玩起了“小動作”?看看承辦該案楊杰法官怎么說↓
2020年5月1日,新修訂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正式施行,其中第六十三條規(guī)定:
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、完整的陳述。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,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,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、證據(jù)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。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(jù)情節(jié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本案中,秦某虛假陳述,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,浪費了司法資源,也損害了司法權威。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,構建誠信訴訟環(huán)境,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對秦某處以罰款5萬元。
審判實踐中,當事人虛假陳述,主要表現(xiàn)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、虛假否認、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后矛盾等情形。新修訂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的施行,有利于規(guī)范民事訴訟秩序,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,增強司法公信力,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
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(jù)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脅、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、賄買、脅迫他人作偽證的;
(三)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,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;
(四)對司法工作人員、訴訟參加人、證人、翻譯人員、鑒定人、勘驗人、協(xié)助執(zhí)行的人,進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(zhí)行職務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,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封面圖片來源:攝圖網(wǎn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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